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162号原告: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伟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映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子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自编之一202(部位:自编之一202K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1。
第三人: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仅限办公用途)。
负责人:张纯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子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伶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趣炫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