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783民初731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汤娜娜,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银都之星商务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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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潍坊寿光市圣城街中段**老汽车站东50米路北)喜悦如家快捷商务酒店。
经营者:周云勇。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寿光市银都之星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