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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璇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26444号之一
案件名称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璇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璇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6444号之一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若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潇,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璇娇,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璇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75元,由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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