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终1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新景中心3#地块A、B栋2层。
法定代表人:傅乙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凌燕,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清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成功大道9号华商购物公园1栋D108。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清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漳州清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漳州清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宴遇(厦门)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欧群山 书记员陈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