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初62号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金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群林,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建超,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兴盛远达五金交电经营部,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远达街19号。
经营者:郭伯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群林、郭建超、仁寿县兴盛远达五金交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