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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飞、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3刑初61号
案件名称陈荣飞、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荣飞;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3刑初6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荣飞,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苍南县仙居乡柘园村中路95号(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羁押并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李远桃,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雪贤,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83-3号,法定代表人为陈荣飞。

诉讼代表人陈荣翔,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苍南县。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8〕2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荣飞、被告单位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荣飞及其辩护人李远桃、苏雪贤,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陈荣翔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荣飞是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2016年底,吴某1、刘某等人(均已判刑)通过网络广告,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万里马工业园找到陈荣飞,双方商谈制造带有“美迪惠尔”、“Paparecipe”注册商标标识的面膜盒。

后陈荣飞为吴某1等人非法制造了4万个带有“美迪惠尔”注册商标标识的面膜盒,并制造了带有“Paparecipe”注册商标标识的面膜盒作为样品寄送给了吴某1等人,吴某1等人共向陈荣飞支付面膜盒货款共计94600元。

期间,陈荣飞还为吴某1等人非法制造了用于春雨牌面膜的防伪标2万个,吴某1等人向陈荣飞汇款6000元。

2017年11月6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将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吴某1等人抓获。

后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14日在广州市将陈荣飞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面膜盒等物证,吴某2军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被告人陈荣飞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荣飞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陈荣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陈荣飞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2.被告人陈荣飞制造春雨牌面膜防伪标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3.被告人陈荣飞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荣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赃物,到案经过、留审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营业执照、商事登记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账户信息、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国际注册证书,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黄某1、毛某、许某1等证人的证言及指认笔录,吴某1、刘某、童博等同案人的询问笔录及指认笔录,被告人陈荣飞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

被告人陈荣飞是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决定并负责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人陈荣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荣飞当庭认罪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荣飞制造春雨牌面膜防伪标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案涉查扣的面膜防伪标经变换角度后可看出“Paparecipe”字样,防伪标签虽然是被商家用以达到防假冒的作用,但它对商标的标识作用并未超出商标的作用范围,是根据原注册商标的字样印刷的,是商标的载体,防伪标签应属于注册商标标识,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陈荣飞的身份问题。

被告人陈荣飞归案后自报身份,但尚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陈荣飞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广东新腾彩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荣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九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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