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07号之四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
法定代表人:黄春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亚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丹桂南路68号第一幢。
法定代表人:吕方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嘉兴凯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347号三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吕方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亚亨工贸有限公司、嘉兴凯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25元,减半收取计136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12.5元,由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