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1095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粉领伊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中村村**iv> 法定代表人:黄桃根。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粉领伊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