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4民初103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鸳江道**国际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梧州市万秀区泰忙了甜品冷饮店,,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寰亚影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XN。
经营者:莫若沙,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梧州市。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万秀区泰忙了甜品冷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友齐 审判员 朱卓慧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唐萍萍 书记员刘莉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