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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宾县宾州月亮红食杂超市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黑01民初162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宾县宾州月亮红食杂超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宾县宾州月亮红食杂超市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初1622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县宾州月亮红食杂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奋斗街(墙改办**)。

经营者:陈友,男,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宾县宾州月亮红食杂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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