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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028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民初102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经营者:刘建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经营者:刘建伟,以下简称羽彤建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羽彤建材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羽彤建材商行: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九牧公司ZL20142061××××.7“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西河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7。

2015年11月10日九牧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公司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经调查发现,羽彤建材商行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遂在其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比对发现,公证产品所使用的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完全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原告九牧公司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

原告九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2017)厦证内字第17512号公证书。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年费发票,证明涉案专利合法稳定;

授权证明书证明原告九牧公司具有本案诉讼资格。

2.(2017)厦证内字第2272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实物,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3.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九牧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羽彤建材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福建西河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4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7,该专利正常缴纳年费,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诉讼中,原告九牧公司明确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公司授权九牧公司排他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证据保全、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24年10月22日。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因九牧公司申请,2016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本实用新型权利全部权利要求1-8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10月20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10月31日,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某与公证辅助人员孔祥龙及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王素文来到洛阳市西工区金泰成名灯建材广场标示为“CTO中陶卫浴”的商铺,在公证员和某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素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微信支付购买了花洒一套(总价人民币玖佰元整),该店铺开具《CTO中陶卫浴订货单》一张(商家订货单日期错写为2017.10.30),王素文同时从该店铺取得名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公证人员现场对王素文手机微信中的微信支付凭证进行了截图,取得图片一张,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携带。

当日,在公证员和某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裙楼三楼厦门市公证处办事点,快件于2017年11月2日由厦门市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厦门公证处。

2017年11月7日,在公证员和某辅助人员王燕萍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在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裙楼三楼厦门市公证处办事点现场对上述商品、清单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11张。

对上述过程,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7)厦证经字第2272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与公证书粘连的《CTO中陶卫浴订货单》及名片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票据原件由申请人收存,与公证书粘连的照片为李建财现场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员封某,并在封口处加贴厦门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CTO中陶卫浴订货单》上有“产品名称型号花洒SH2337十四功能”、“数量1”、“单价(元)900”等字样,加盖印章有“中陶卫浴(洛阳店)金泰成1-27”字样;

名片有“上海中陶卫浴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王城大道与丽春路交叉口金泰成名灯建材市场1-27李松霞136××××3241”等字样;

微信交易记录截屏照片显示,“付款金额¥900.00”,“收款方金泰成中陶卫浴李”,“转账时间2017-10-3112:18:03”。

: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包装箱内为淋浴装置一套,被诉侵权产品为其中一个手持花洒,当庭拆卸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花洒本体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花洒本体内有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包括一分水板,分水板具有分水孔,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该产品没有标注任何生产者或品牌信息。

另查明:1.羽彤建材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经营范围为卫浴及建筑材料销售。

2.九牧公司就本案公证保全取得的淋浴产品一套,向本院提起三宗诉讼。

3.九牧公司提交代理合同一份,拟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付合理费用20000元。

本院认为,福建西河公司依法取得ZL20142061××××.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并在专利保护期内缴纳了年费,其专利权合法有效。

九牧公司经福建西河公司授权,取得该专利的排他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羽彤建材商行未经九牧公司许可,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九牧公司对“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使用权,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九牧公司要求被告羽彤建材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九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羽彤建材商行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故其要求被告羽彤建材商行停止许诺销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九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原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经营者:刘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420618684.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经营者:刘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羽彤建材商行(经营者:刘建伟)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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