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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臻品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368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蔡甸区臻品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臻品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民初4368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萍,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臻品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园丁路76号,经营者周英。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蔡甸区臻品熟食店(以下简称臻品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开庭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瑶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臻品熟食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黑鸭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店铺招牌、店面装潢等上使用周黑鸭及图形商标,以及停止其他一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999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7月2日,经营范围为“散装及预包装食品批发”等。

案外人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并于2012年10月28日被核准,注册号为第7936086号,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29类“死家禽;

板鸭”等,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

2016年1月6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原告。

原告依法享有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专用权。

2011年5月27日,“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未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臻品熟食店成立于2017年1月4日,经营者为周英,经营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园丁路76号,经营范围为卤制品制售。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店面招牌、店面装潢上均使用了周黑鸭及图形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专用权。

2019年1月4日在案件庭审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停止其他一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主张。

被告臻品熟食店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0月28日,案外人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死家禽、板鸭等。

上述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载明,该商标注册人于2013年7月25日经核准变更名义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人于2015年5月27日经核准再次变更名义为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原告周黑鸭公司。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4月12日,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依周黑鸭公司申请,指派公证员钟某公证人员蔡某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白萍一同来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园丁路76号。

在位于挂有“永春快餐”招牌店铺旁的“王记周黑鸭”招牌的店面,张白萍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卤鸭翅、卤鸭掌大盒各一盒及真空鸭脖一袋,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监督见证,并对该商铺内外现状进行了拍照。

2018年5月4日,武汉市琴台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出具了(2018)鄂琴台内证字第8252号公证书,并将购物行为中的购物小票和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作为公证书附件。

公证书附件照片显示,被告在店铺门头的店铺招牌上使用“王记(纵向)周黑鸭(横向)”名称,被告在店铺内的产品陈列冰柜上印制了“周黑鸭ZHOUHEIYA及图”的标识。

经庭审对比,原告认为,被告在店铺招牌和冰柜上使用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相同,同时原告还主张被告在店铺顶部悬挂的纸质宣传单中使用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视觉上相同。

原告主张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999元,包括公证费1900元,购买产品费99元,并提供了相应的票据。

另查明,被告臻品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7年1月4日,许可经营项目为卤制品制售。

本案争议焦点为:臻品熟食店在店铺招牌和产品宣传中使用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标识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 周黑鸭公司是涉案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从该规定看,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两方面结合构成的,这既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根据,也是对其进行保护的边界。

本案中臻品熟食店在店铺门头招牌上使用“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标识用于店铺宣传,该标识的使用应认定为在服务标识上的使用,该标识与周黑鸭公司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9类板鸭等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周黑鸭公司主张臻品熟食店在店铺门头招牌使用了“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周黑鸭公司还主张臻品熟食店产品陈列冰柜、悬挂的纸质宣传单上使用了“周黑鸭ZHOUHEIYA及图”标识,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权。

对此,本院认为,臻品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其工商登记的经营项目为卤制品制售,本案证据保全公证显示该熟食店的经营行为以及原告指控侵权的行为均指向的是臻品熟食店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均不涉及其自行生产或制造熟食产品或预包装食品。

因周黑鸭公司本案中确认臻品熟食店销售的产品均为周黑鸭公司生产,臻品熟食店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其行为仅为利用所销售的产品商标用于产品宣传,周黑鸭公司主张臻品熟食店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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