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3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水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保税区威时沛运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保税区东江大道**之1113一社会信用代码:×××026。
法定代表人:靳海鸣。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保税区威时沛运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