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597号原告:刘文金,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云南双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A幢9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琼,董事。
原告刘文金与被告云南双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文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