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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金与云南双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刘文金与云南双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文金;云南双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597号原告:刘文金,男,汉族,1963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云南双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时代花园A幢9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双琼,董事。

原告刘文金与被告云南双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刘文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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