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55号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经济技术园区2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孟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岳,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亭,北京保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辛集市大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镇。
法定代表人:李志峰。
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大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