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2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占彩琴,女,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上诉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占彩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7元,减半收取943.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