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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缘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643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缘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缘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4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缘恰超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四区3栋1单元。

经营者:李建雄,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缘恰超市(经营者:李建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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