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770号之一原告:广州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木棉树南路自编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妙凤,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煌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广州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煌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1278115号、第1172505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州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18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是一家集研发、生产与销售一体的化妆品专业实体企业。
2019年11月8日,英国优多普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御采堂作为第11278115号、第11725056号商标的代理人,代为进行调查、检举、投诉及提起侵权诉讼等。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店面销售带有第11278115号、第11725056号商标的染发剂产品。
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第11278115号、第1172505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9年12月1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被告的行为进行现场查处,责令被告移除相侵权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取非法利益,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优多普科技有限公司系涉案第11278115号、第1172505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原告并非上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也未取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御采堂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