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4367号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立新旧锡边村荣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赛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宝安大道**雅居园321。
法定代表人:李绪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民,广东韦恩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君,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赛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潘 亮审判员 杨 馥 维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姜黎珊(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