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8民初79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裕宝盛电子厂,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奥特莱斯购物中心**212v>经营者:陈伟霞。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裕宝盛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由于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