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67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区义乌宝林办公用品超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经营者:曹万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登区义乌宝林办公用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