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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歌曼尼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196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歌曼尼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歌曼尼酒业有限公司;郫都区大遇福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196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民和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洋。

被告:烟台歌曼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309。

法定代表人:李晓静。

被告:郫都区大遇福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江西街五巷附**。

经营者:吴昌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与被告烟台金沙岸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歌曼尼酒业有限公司、郫都区大遇福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粮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以上三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费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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