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民初328号之二 原告:ELMOSSEMICONDUCTORAG(艾尔默斯半导体股份公司),住所地:Heinrich-Hertz-StraBe1,44227Dortmund,Germany(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多特蒙德市海因里希赫兹大街**,邮编44227)。
法定代表人:LudgerKrucke(卢德格尔·柯路德),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法定代表人:BerndBurchard(贝恩德·布尔夏德),该公司首席战略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婷,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关镇香山路森霸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单森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传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发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艾尔默斯半导体股份公司与被告南阳森霸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艾尔默斯半导体股份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尔默斯半导体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200元,由原告艾尔默斯半导体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