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91民初59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开发区中山路润英酒水超市,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与华英路路口北100米东(店铺门头标识“鑫丰超市”)。
经营者:赵春英,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开发区润英酒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菏泽开发区润英酒水超市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