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1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前,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