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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6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6民初10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陈集村。

经营者:张兴华,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诉被告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以下简称兴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兴华烟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家化公司诉讼请求:一、兴华烟酒店立即停止侵犯上海家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兴华烟酒店赔偿上海家化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兴华烟酒店赔偿上海家化公司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四、兴华烟酒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上海家化公司是国内化妆品的上市公司,拥有的“六神”文字商标专用权,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2002年2月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多次获得荣誉。

近年来,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上海家化公司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

2018年6月14日,上海家化公司调查人员在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兴华烟酒店的经营场所,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注“六神花露水”1瓶,并取得《收据》一张。

上海家化公司专业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花露水进行鉴别,经鉴别,兴华烟酒店所售上述产品系假冒上海家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兴华烟酒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给上海家华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兴华烟酒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上海家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兴华烟酒店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兴华烟酒店是适格的被告。

证据二、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公证书,证明上海家化公司系“六神”商标的注册人;

该商标现在注册的有效期限内;

“六神”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证据三、侵权产品的取证公证书及封存侵权产品,证明兴华烟酒店销售行为侵犯了上海家化公司商标专用权。

证据四、公证服务费发票,证明上海家化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家化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大型生产化妆品的国内上市公司,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友谊”、“雅霜”、“六神”、“佰草集”、“美加净”、“清妃”、“高夫”等驰名品牌。

其公司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18年9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出具(2018)皖合元公证字第6798号公证书,证明合肥昌汇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上海家华公司的授权,委托该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员许某、公证员助理王胜静与合肥昌汇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宽于2018年6月14日共同来到安徽省濉溪县刘桥镇陈集村村民委员会旁一家门头标有“兴华批发部”商店,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注“六神花露水”1瓶,并取得编号为0271480号的收据一张。

上海家化公司的鉴定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花露水进行鉴别,经鉴别,兴华烟酒店所售上述产品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鉴定完毕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产品鉴别书(编号:沪家股产鉴【Z201807】18-59号)。

公证书所附《收据》为现场购物取得,照片系购物、鉴定加封现场所摄,鉴别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上海家化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800元。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实物。

经比对封存物品与正品存在以下区别:1.使用方法处,正品第一个圆点系半圆;

侵权产品第一个圆点是完整的圆。

2.净含量处,正品是扇下由字母组成的虚线;

侵权产品是2条实线。

3.防伪线及外包装处,正品纵向有金色防伪条,防伪条内有六神R字样的注册商标,有磨砂感;

侵权产品只是简单的白条。

4.正品有淡淡的清香,侵权产品有浓烈的刺鼻味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兴华烟酒店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上海家化公司系第1116603号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通过庭审比对,兴华烟酒店销售的六神花露水与上海家化公司提供的正品花露水在外包装、气味等方面均存在差异,能够认定系侵权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故上海家化公司要求兴华烟酒店停止侵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因上海家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兴华烟酒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综合考虑涉案“六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知名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情节以及主观过错程度、上海家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兴华烟酒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三、驳回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濉溪县兴华烟酒食品商店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晓光 审判员  范向阳 审判员  李向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侯丽 书记员宋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经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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