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498号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芸,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