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9085号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数码庄园**。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总经理。
被告:杭州易米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法定代表人:丁文翠。
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易米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