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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正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1民初21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正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正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1民初2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乞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宝琴,湖南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正道商行,经营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经营者:唐正。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正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龚 建审 判 员  宋争文人民陪审员  黄亚军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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