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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等与进贤县文港晟晟制笔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1009号
案件名称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等与进贤县文港晟晟制笔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进贤县文港晟晟制笔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009号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铺。

经营者:孟凡刚。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进贤县文港晟晟制笔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百桂路**。

经营者:李有红。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诉被告进贤县文港晟晟制笔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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