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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鑫恒名饮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829民初4272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鑫恒名饮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鑫恒名饮商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4272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孙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特别授权),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特别授权),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鑫恒名饮商贸。

经营场所:运河小区**楼**营业房。

注册号:370802600356677。

经营者:陈维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强(特别授权),男,1985年2月21日,汉族。

住微山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鑫恒名饮商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再坚持诉讼已无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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