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465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美一便利店。
经营者康永利。
委托代理人邹德宝,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甜蜜,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