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1民初402号之一 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车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波,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旭,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廖品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该委员会副主任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林,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吕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该中心工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文胜,北京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丘小霞,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丽,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案件受理费53735元,因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变更为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3735元,余款4933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上海龙骑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