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民初180号原告:南通中顺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秦灶镇桥东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锡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长江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蕾。
被告: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大公镇古贲村。
法定代表人:卢宏银。
原告南通中顺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城东新农村安置房建设有限公司、南通工泰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南通中顺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通中顺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顺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南通中顺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