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105执26号被执行人:白斌,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安县。
被执行人白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由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苏0105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白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二、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判决生效后,白斌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经查,被执行人白斌名下无房产、汽车等财产;
其在中国光大银行存款432218.69元、支付宝余额695元以及向公安机关缴纳的100000元,共计人民币532913.69元,均已被扣划至本院,其他银行无存款,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7日止。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白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刑的执行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中,已经执行到白斌财产532913.69元,不足以履行罚金1900000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白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白斌其他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