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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夏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7民初49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夏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夏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民初49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晶,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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