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804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OttoBruderer。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杨昊皮具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西99号广州狮岭壹号皮具箱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第一层59号,注册号440121600860783。
经营者:蔡晓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炎明,广东丞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杨昊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杨昊皮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杨昊皮具商行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杨昊皮具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