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307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成,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迪迪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中荷村三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R6QU83B。
经营者:凌锋。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迪迪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