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185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以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中航路新亚洲**N4A058。
法定代表人:陈嘉明,执行董事。
原告何春与被告深圳市以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63062××××.2、名称:塑身衣(美人计塑身纤体衣)]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春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