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刑初127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瑞林,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恒,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9〕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瑞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瑞林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瑞林自2011年起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下石家18号经营宏润发烟行,2018年7月起,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多家商户销售卷烟。
其中自2018年7月起向某围商行经营者陈某都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24000元;
自2018年7月起向鼎盛商行经营者吴某保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自2018年8月底起向永发商行经营者韦某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联合深圳市光明新区烟草专卖局在下石家抓获被告人叶瑞林,并从其租赁的下石家四巷21-2号仓库及其小型轿车(粤S×××××)上共查获卷烟1382条,在其分销的金围商行、鼎盛商行、永发商行内分别查获卷烟202条、325条、75条。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涉案烟草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在叶瑞林处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96595元,在金围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0045元,在鼎盛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34920元,在永发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900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瑞林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叶瑞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关于本案已销售假烟的金额远低于起诉书中认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该规定明确了在办理假烟案件中对涉案金额适用的顺序,即首先适用销售价或交易价。
2、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瑞林自2011年起在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下石家18号经营宏润发烟行,2018年7月起,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多家商户销售卷烟。
其中自2018年7月起向某围商行经营者陈某都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24000元;
自2018年7月起向鼎盛商行经营者吴某保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自2018年8月底起向永发商行经营者韦某销售卷烟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2018年9月7日,公安机关联合深圳市光明新区烟草专卖局在下石家抓获被告人叶瑞林,并从其租赁的下石家四巷21-2号仓库及其小型轿车(粤S×××××)上共查获卷烟1382条,在其分销的金围商行、鼎盛商行、永发商行内分别查获卷烟202条、325条、75条。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检验,涉案烟草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在叶瑞林处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96595元,在金围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0045元,在鼎盛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34920元,在永发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900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香烟若干条;
2.书证:案件移送函、保存登记通知书、扣押决定书,从被告人扣押的苹果手机、小汽车两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明本案的叶瑞林、吴某保、韦某、陈某都均有零售的资质、商标注册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都:金围商行的老板,证实2018年7月叶瑞林上门推销说有高防烟,从7月开始我就从他那边进烟,大概进了5次,进了3万元左右现金结算,之后的笔录中都称一共从叶瑞林处进了2.4万元的假烟,从2018年7月底开始进的,每隔一个星期就会去那里拿货,并对所进假烟具体进货价格及销售价格进行说明,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叶瑞林就是贩卖假烟给他的人。
吴某保:鼎盛商行老板,证实2018年8月底一个叫小叶的人推销香烟,说他的质量很好是走私香烟,我就从他那里进货了,我从他那里进了三次货,400多条,花了25000多元,之后的笔录中补充说明共从叶瑞林处五次左右,进货共花了3万元左右,第一进货时间2018年7月,大概每次间隔10天左右就会去进货,并对香烟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说明,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叶瑞林就是小叶。
韦某:永发商行老板,证实2018年8月中旬一个名叫小叶的男子上门推销香烟,他说卖的质量很好,抽起来跟真的一样,我就购买了,在之后的笔录中称从叶瑞林处一共进货两次,每次进货差不多3000元,两次进货加起来花了6000多元,并对涉案香烟的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进行具体说明,辨认笔录中辨认出叶瑞林就是小叶。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瑞林的供述与辩解:笔录中称2018年6月、7月的时候有一个叫阿辉的男子到我店铺里推销走私烟,每个烟草和市场价相差几十元,我就在他那里拿货,然后再一家一家商行跑进行销售,我知道我销售的香烟是假冒的,称在自己的宏润发烟行也有卖假烟,平时是用一部白色的睿智和绿色的长安来运输假烟,贩卖假烟给三家商铺,分别是鼎盛商行、永发商行、金围商行,进货和销售都没有相应的收据和发票,对涉案的假烟进货价及销售价进行具体的说明,辨认笔录中对其销售的假烟作案使用的小汽车进行辨认。
5.鉴定意见: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对本案涉案卷烟出具涉案检验报告,涉案烟草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在叶瑞林处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196595元,在金围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0045元,在鼎盛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34920元,在永发商行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9006元。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瑞林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涉案假烟的销售价格,辩护人主张的具体价格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纳。
本案大部分假烟未销售,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意见,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叶瑞林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瑞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烟,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白色丰田锐志小汽车(车牌粤S×××××)、蓝色长安小汽车(车牌粤S×××××)不是被告人所有,依法返还所有权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