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015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幸彤,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利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赤尾三坊**。
法定代表人:邓娜丽。
被告:邓娜丽,女,汉族,1987年9月7日出生,住址:广西陆川县。
原告赖华亮与被告深圳市信利拓科技有限公司、邓娜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38××××.7、名称:旋转铝合金手机支架(JHD-11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华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华亮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