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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公司与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盛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1453号
案件名称维也纳公司与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盛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盛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53号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庆大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6488M。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路**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03710H。

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伟,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焕,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盛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街道化龙南街****信用代码91500113MA5UCA3218。

法定代表人:孙杉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君,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盛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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