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53号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福庆大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86488M。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江**洋河路**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4203710H。
法定代表人:李思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伟,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焕,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盛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街道化龙南街****信用代码91500113MA5UCA3218。
法定代表人:孙杉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君,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盛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