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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东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492号之一
案件名称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东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泉州市东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92号之一 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MGHG9N。

法定代表人:丁思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明,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东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埔锦村东厝**信用代码913505825853274549。

法定代表人:施性情。

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东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东亚 审判员  蒋秀华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洪颍雅 书记员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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