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92号之一 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JMGHG9N。
法定代表人:丁思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明,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东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埔锦村东厝**信用代码913505825853274549。
法定代表人:施性情。
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东凯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可隆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东亚 审判员 蒋秀华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洪颍雅 书记员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