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964号原告: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丰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泽文,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鹏,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男,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瑞公司)与被告王国停、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科美瑞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美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