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687号 原告:武汉魂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水蓝路水蓝郡**。
法定代表人:王玉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豫,总经理。
被告:杭州魔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少博。
原告武汉魂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魔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4月26日,原告武汉魂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魂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魂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武汉魂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武汉魂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