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终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藏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加欣,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县泉塘诚博烟酒商行,经营地址长沙县泉塘街道漓湘东路**昌和商业中心****。
经营者:程小波,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县泉塘诚博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县泉塘诚博烟酒商行达成和解,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