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395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K。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玥馨美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上寮花园贵苑居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14。
经营者吴琼珠。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玥馨美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