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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鸿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27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鸿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张鸿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2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煜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被告:张鸿年,住商丘市睢阳区(华生厨卫电器)。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鸿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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