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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菁菁与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233号
案件名称王菁菁与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菁菁;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33号原告:王菁菁,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理慧,江西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高家坡路**。

法定代表人:程安利。

原告王菁菁与被告长沙食尚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菁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菁菁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王菁菁负担。

审判长 谢 晋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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