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782号 原告:刘昌钱,男,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尚好家艺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第**第**。
法定代表人:吕泽宝。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刘昌钱与被告佛山市尚好家艺术建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刘昌钱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刘昌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昌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昌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昌钱负担。